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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法》及《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詢問和質疑的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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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法》及《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詢問和質疑的區(qū)別

《政府采購法》及《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了供應商可以向采購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提出詢問和質疑。對于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來說,法律規(guī)定詢問和質疑都應在法定期限內答復,但詢問和質疑的法定答復期限不同。口頭提出的就是詢問,書面提交就是質疑嗎?

對于這一問題,《政府采購法》及《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要求供應商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質疑,但對詢問是否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并沒有規(guī)定。因此,供應商既可能用口頭形式提出詢問,也有可能以書面形式提出詢問。

如供應商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出具書面函件質詢函,而該函件的性質,到底應該定性為“詢問函”還是“質疑函”,確實容易混淆。實踐中,也有供應商把“詢問函”和“質疑函”混用,給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依法作出答復帶來困惑。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事項有疑問的,可以向采購人提出詢問,采購人應當及時作出答復,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yè)秘密。”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從上述兩個法條的規(guī)定來看,詢問的目的是為了解決疑惑,而質疑的目的是為了維權。因此,區(qū)分詢問還是質疑,關鍵不在其提出的形式是書面形式還是口頭形式,而在于其內容。

如果供應商提交的書面函件的內容只是咨詢、了解相關情況,并不涉及其自身主張和訴求,則該函件可被認為是詢問函;如果該函件的內容中,有認為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要求采購人改正錯誤等方面的表述,則該函件屬于質疑函。一般情況下,質疑函中往往會含有供應商主張權利方面的內容,這點是詢問函所不具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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