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采購中標后供應商提供的檢測報告不完整怎么辦?
某一公開招標采購項目,招標文件中采購人要求中標供應商在中標后5個工作日內提供檢測報告。但第一中標候選人提供的檢測報告不完整、不全面,采購人不同意簽署采購合同該如何處理?
山西省省級政府采購中心于曙、安徽省政府采購中心楊建都認為,處理上述案件主要依據(jù)招標文件中是否包含對檢測報告的完全性明細要求。
于曙認為,招標文件中如果僅載明中標后5個工作日內提供檢測報告,而沒有載明檢測報告必須包含的內容。采購人不能將其作為不簽合同的理由。因為檢測報告不完整不代表產(chǎn)品未滿足招標文件要求。如果采購人執(zhí)意不簽訂合同,供應商可以向監(jiān)管部門進行投訴。
楊建表示,招標文件中如果載明中標后5個工作日內提供檢測報告,并明確了檢測報告必須包含的內容。供應商堅持不提供所要求的檢測報告文件,采購人有權報監(jiān)管部門調查處理,監(jiān)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中標資格。
山西協(xié)天成律師事務所律師、政府采購招投標顧問邊國梁認為,上述項目已結束評標,候選人提供檢測報告不屬于評標內容,因此不能以“提供的檢測報告不完整、不全面”認定中標無效;其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六條:“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上述項目采購人與供應商沒有簽訂合同,因此供應商也不算違約。
“至于如何處理該項目,我個人建議是繼續(xù)簽訂合同。”邊國梁表示,招標文件里的合同只是草案,甲乙雙方可以根據(jù)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修訂合同。即,把提交完整的檢測報告作為合同的一個條款,而不應將其作為簽訂合同的前置條件。雙方在合同中可以約定,合同生效后五個工作日內,中標供應商提交招標文件中所規(guī)定的、完整的檢測報告。如在規(guī)定期限內供應商無法提供招標文件中所規(guī)定的、完整的檢測報告,可以認為其違約。如果供應商不是有意不提供完整的檢測報告,他會同意修改合同,然后提供完整的檢測報告,采購人簽訂合同。如果供應商是故意不提供完整的檢測報告,他不會同意修改合同,采購人也會不簽訂合同,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宣布該供應商中標無效或重新招標該項目或讓第二中標候選人遞補。但采購人要承擔不簽合同的責任。
鑒于上述情況,邊國梁建議,采購人在編制采購文件時,要么把“供應商提供檢測報告”這一項內容作為評審的一部分,要么作為合同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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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四十六條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二十二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一般不得要求投標人提供樣品,僅憑書面方式不能準確描述采購需求或者需要對樣品進行主觀判斷以確認是否滿足采購需求等特殊情況除外。
要求投標人提供樣品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guī)定樣品制作的標準和要求、是否需要隨樣品提交相關檢測報告、樣品的評審方法以及評審標準。需要隨樣品提交檢測報告的,還應當規(guī)定檢測機構的要求、檢測內容等。
采購活動結束后,對于未中標人提供的樣品,應當及時退還或者經(jīng)未中標人同意后自行處理;對于中標人提供的樣品,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進行保管、封存,并作為履約驗收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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