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近幾年建筑行業(yè)的迅猛發(fā)展,建筑業(yè)已成為我區(qū)最重要的稅源之一,然而,由于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不規(guī)范,出現了如掛靠、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guī)問題,對這些問題目前稅務機關還缺乏對其有效的稅源管理手段。本文就從稅收角度探討建筑工程掛靠經營的稅收征管問題并提出建議。
一、建筑工程掛靠經營的概念、表現形式及會計核算方式
所謂建筑工程掛靠經營,是指無資質證書的單位、個人或低資質等級的單位以盈利為目的,通過各種途徑或方式利用有資質證書或高資質等級的單位名義承接工程任務并向其繳納一定管理費用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
(一)掛靠的雙方當事人。一方是被掛靠人,它是出借公司名義的建筑施工企業(yè),一般都辦有稅務登記證,以查帳征收方式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另一方則是掛靠人,主要有兩種:一種是低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yè),這類企業(yè)一般都辦理了工商執(zhí)照和稅務登記;另一種是不具備施工資質或施工資質等級較低的個體建筑戶、個人合伙組織、無證施工隊等,一般不辦理工商執(zhí)照,不辦理稅務登記,這一種因流動性較大,使稅務部門難以將這些施工隊納入正常的稅收管理,給日常的稅款征收和監(jiān)管,帶來一定的難度。
(二)掛靠經營的表現形式。
在調查中,我們發(fā)現掛靠經營的存在著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名為聯營承包,實為掛靠經營
此形式主要表現為,達到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在工程項目中標后,與建設單位(發(fā)包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隨后又與無資質或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或個人簽訂”工程項目聯營承包合同書。而中標的建筑施工企業(yè)退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關系,約定收取一定的“管理費”之后,也不進行實際施工,也不實施管理,或者所謂“管理”也僅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擔技術、質量和經濟責,由聯營的另一方承建工程。
2、名為投資開發(fā),實為掛靠經營
此形式主要表現為,開發(fā)商個人為了不失去建筑工程中的利潤,增大更多的利潤空間,尋找一家有資質的建筑單位作為掛靠單位,自己既是發(fā)包方又是承包方,由自己任工程項目負責人,自己聘任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管理人員,只向掛名的承包單位交納少量的“管理費”。工程完工后,開發(fā)商將建筑物處置后,便溜之大吉。
3、名為內部承包,實為掛靠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