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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中的一個重要的爭議焦點是合同效力問題。司法實踐中,一方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標準向另一方主張違約金時,另一方往往主張合同無效以期避免承擔高額的違約金;而當合同約定的工程款結算方法明顯有利于一方時,另一方也常常主張施工合同無效以期避免不利的結算后果。因此,合同效力爭議對于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影響重大。
實踐中大量的建設工程合同是通過招投標程序簽訂的,而招標投標法律法規(guī)對招投標程序做出了嚴格的規(guī)定,導致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中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的常見理由就是違反招投標法律法規(guī)有關規(guī)定。因而,有必要通過法律調研梳理歸納出招標投標法律法規(guī)中有關招投標違法導致中標無效和合同無效的情形,并通過判例調研實證分析出司法實踐中支持合同無效的情形。
通過對《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招投標違法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進行了梳理分析,并以無訟網、北大法寶及裁判文書網為數據庫,對涉及招投標違法導致合同無效的案例進行了檢索,從中選取了最高法院和各地高院的終審案例,檢索結果(樣本案例)共計180件。
統計結果
(一)法律調研結果
依據《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并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因招投標行為違法可能導致合同無效的事由主要包括八種情形(見表1)。
(二)判例研究結果
對檢索結果180件樣本案例進行梳理后發(fā)現,從占比分布的情況看,上述八種無效情形中,因“應招未招”和“先行進行實質性談判”這兩種情形導致合同無效的占比最高(見圖1),而針對“在評標委員會推薦名單外自行確定中標人”的情形,并未搜索到相關案例,故下文不再討論該情形;從適用類別的情況看,僅適用于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無效情形有“先行進行實質性談判”、“應招未招”、“招標人泄密”這三種情形(見圖2),而適用于所有招標項目的無效情形有這四種情形(見圖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