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修改《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的決定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的決定》,已經(jīng)2021年5月11日國家稅務總局2021年度第1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
2021年6月7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的決定
為進一步提高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質量,更好地保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關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推進稅務機關科學民主決策,強化內部權力制約,優(yōu)化稅務執(zhí)法方式,嚴格規(guī)范執(zhí)法行為,推進科學精確執(zhí)法,保護納稅人繳費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二、將第四條修改為:“參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保密規(guī)定和工作紀律,依法為納稅人繳費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
三、將第十一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重大稅務案件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