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系政府采購和招投標領域的重要內(nèi)容,但實際執(zhí)行中,因?qū)こ虒傩园盐詹粶蚀_,或明知屬于貨物或服務卻當成工程執(zhí)行招標投標法,導致適用法律錯誤、引起法律糾紛的情況時有發(fā)生。因此,科學合理界定項目屬性是保證招投標和政府采購活動適用法律準確的關鍵。
把握工程屬性的原則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tài)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chǎn)品等。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也明確了工程的定義,并且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定義完全一致。根據(jù)上述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從以下三方面把握政府采購工程項目的屬性:
一是“工程”必須與“建設”緊密相連。
無論是《政府采購法》及實施條例還是《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定義工程時,均稱為“建設工程”,即“工程”與“建設”密不可分,并有很強的時限性,即必須是正在或準備建設的工程,才稱為工程,已建設完成的工程,構成了固定資產(chǎn),就不能再稱為工程,應歸類于貨物屬性,例如通過工程建設形成的各類房屋、道路、橋梁、管網(wǎng)、渠壩、碼頭及其附屬設施等,均屬于貨物,采購這些已構成固定資產(chǎn)的“工程”,無論采用招標方式還是非招標方式(競爭性談判或磋商、詢價、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均應執(zhí)行《政府采購法》及實施條例。
二是不能將工程(建設工程)范圍人為縮小,狹隘地認為建設工程只限于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
無論是《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還是《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對建設工程定義時,均用的是“包括”二字,即是以列舉的形式對建設工程進行說明,而不是用肯定的形式認定建設工程就是指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結合《建設工程質(zhì)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chǎn)管理條例》關于“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定義,工程應當是指所有通過設計、施工、制造等建設活動形成有形固定資產(chǎn)的總稱,與建筑物和構筑物無關的其他建設工程,如,各種管道線路鋪設工程,室外體育娛樂設施建設工程,荒山園林綠化工程,單獨的裝飾裝修工程和拆除工程,土地整理工程等,也屬于工程范疇,采用招標方式時應執(zhí)行《招標投標法》及實施條例。
三是不能將工程范圍無限擴大,籠統(tǒng)地將所有帶“工程”字眼的項目均當成建設工程。
一些與建設工程無任何關系的“工程”,如“希望工程”“助學工程”“五個一工程”“211工程”等,屬于社會重大活動事項,明顯不屬于建設工程范疇;一些名義上稱為“工程”,如“計算機網(wǎng)絡系統(tǒng)工程”“燈光音響工程”“機房建設工程”“交通設施設備安裝工程”“交通標線施劃工程”“腳手架和展臺等臨時架搭建工程”等,本質(zhì)上屬于貨物或服務招標采購項目,只有其作為建筑物或構筑物等建設工程的配套設施設備和服務時(即與建筑物或構筑物等工程主體不可分割),才屬于和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或服務,采用招標方式時執(zhí)行《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非在建工程采購上述屬于貨物或服務性質(zhì)的“工程”,無論是采用招標方式還是非招標方式,均應執(zhí)行《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
辨識“工程”屬性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