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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項目采購中評審標準設置是否合理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guī)定:已進行資格預審的,評審階段可以不再對供應商資格進行審查。而資格預審文件中通常會約定“未參與資格預審的不得參與投標”,意味著PPP項目一般不允許資格后審。既然如此,那么在招標時,評審標準中就不應再設置超出資格預審文件中設置的資格條件范圍。當然同一資格條件可以提出更高的標準作為加分內容,但如果加分比例過高,如資格預審文件中要求申請人某個時間起點以來承擔過單項工程建筑面積大于或等于5萬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項目,那么如招標文件中要求滿足上述資格得一分、如承擔過單項工程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得五分,就會導致未達到此要求的投標人很難在其它評審項目中拉回四分差距,存在明顯的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