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號,以下簡稱“〔2018〕2號文”)2018年3月1日起施行了。其中一個亮點是,該《辦法》第十五條明確了代理費用怎么收取,向誰收取的問題,同時要求代理機構在采購文件中明示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準。但是,具體的收費標準是什么呢?《辦法》沒有明確,其他的法律法規(guī)也沒有規(guī)定。
代理費由供應商或采購人支付
“縱觀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體系,目前只有一個部門規(guī)章和一個規(guī)范性文件中提到代理服務費。”政府采購信息報社總編輯張松偉介紹,一個是《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二十條規(guī)定招標文件中應當包括采購代理機構代理費用的收取標準和方式。另一個是《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號),第十五條規(guī)定,代理費用可以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也可由采購人支付。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的,供應商報價應當包含代理費用。代理費用超過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原則上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示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準,隨中標、成交結果一并公開本項目收費情況,包括具體收費標準及收費金額等。
張松偉表示,依據現有的政府采購法律體系,代理費用采取兩種支付方式,一種是采購人支付;另一種是供應商支付。然而,原則上更傾向于供應商付費,要求供應商在領取中標通知書時一并支付。至于具體的收費標準,法律法規(guī)沒有明確,實踐中的做法是可以參照招標投標法的法律體系。
供應商付費應公開收費標準和金額
有關招標代理費用問題,招標投標法體系中有三個文件進行約束。先是原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2002年發(fā)布《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計價格[2002]1980號),明確招標代理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還對支付主體、收費性質、收取方式、費率標準進行了規(guī)定。再有就是2003年和2011年,國家發(fā)改委分別以《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發(fā)改辦價格[2003]857號)和《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降低部分建設項目收費標準規(guī)范收費行為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fā)改價格〔2011〕534號)兩個文件對該辦法進行了補充和修改。但是2016年1月1日,《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1號)將上述三個文件全部廢止了。
在張松偉看來,發(fā)改委同時廢止這三個文件,大概有三層涵義:一是為了落實國務院地方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和“放管服”改革的精神,也是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發(fā)展的需要;二是意味著國家全面放開招標代理服務費,不再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全部交給市場來調節(jié);三是招標代理費充分由市場說了算,按照平等、自愿、誠信、互利原則,在實現“物有所值”目標的基礎上,由招標人和中標人雙方協商確定。
雖然代理費市場說了算,但有一點需要注意,應當按照〔2018〕2號文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具體收費標準及收費金額在采購文件中明示,并隨中標、成交結果一并公告。
“公開收費標準和金額有兩個目的。一個是主動接受社會監(jiān)督,自覺接受國家審計、監(jiān)察紀檢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另一個是消除權力尋租的機會,預防腐敗的發(fā)生。”張松偉解釋說。
代理費還可以參照廢止的標準
三個約束招標代理收費的文件廢止后,政府采購代理收費標準還可以參照三個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