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上海市住建委印發(fā)《關于進一步優(yōu)化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領域營商環(huán)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的通知 》。具體內容如下:
規(guī)范招標實施,切實保障招標人自主權
招標人可自主選擇招標代理機構。
自主選擇與建設工程相適應的資格審查方式,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
自行委派招標人代表參與評標。
非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可自主決定發(fā)包方式和交易場所。
招標人不得設置設立分支機構、特定所有制、特定行政區(qū)域、特定行業(yè)獎項、歧視中小企業(yè)等不合理投標條件,或將上述條件納入信用評價指標,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
不得設置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資格條件。
實行陽光交易,強化標后履約管理
竣工結算價超出中標價20%的,應當說明變更理由并公開,落實最高投標限價、中標價和竣工結算價三價公開。
落實全程網辦,全面推進數字化轉型發(fā)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