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年來首次大修!中標候選人不再排序!招標人自主確定中標人!
已實施22年的《招標投標法》(1999年頒布)大修,又有新進展!新法規(guī)出臺或為期不遠!
這次修訂主要針對最低價中標、評標方法、中標候選人、評定分離等熱點內(nèi)容,相比之前都有較大改動,也是整個行業(yè)最關心的部分。
1.中標候選人不再排序
《招標投標法》原第四十條修訂為:
第四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不超過三個合格的中標候選人,并對每個中標候選人的優(yōu)勢、風險等評審情況進行說明;除招標文件明確要求排序的外,推薦中標候選人不標明排序。
招標人根據(jù)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定標方法,結合對中標候選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風險進行復核的情況,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二十日內(nèi)自主確定中標人。
2.最低價中標
《修訂草案》提到:
一、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異常低價競標。
發(fā)現(xiàn)投標人的報價為異常低價,有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應當要求投標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作澄清或者說明,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不能說明其報價合理性,導致合同履行風險過高的,應當否決其投標。